淮南契税缴纳指南,哪些情况需缴税详解

淮南 更新于:2025-01-21 21:25
  • 太空沉思

    淮南契税是指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按照规定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以下是一些需要缴纳淮南契税的情况详解:
    1. "房屋买卖": - 当个人或单位购买新建或已建成的房屋时,需要缴纳契税。 - 契税的税率根据购买方是否为首次购房、房屋的面积和总价等因素有所不同。
    2. "房屋赠与": - 当房屋的所有权通过赠与方式转移给他人时,赠与方需要缴纳契税。 - 契税的税率通常为3%至5%,具体税率根据当地政策而定。
    3. "房屋交换": - 当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交换方式转移给他人时,双方都需要缴纳契税。 - 契税的税率同样根据房屋的价值和当地政策确定。
    4. "房屋继承": - 房屋继承通常不需要缴纳契税,但具体情况需根据当地政策确定。
    5. "房屋分割、合并": - 当房屋分割或合并导致权属发生变化时,可能需要缴纳契税。
    6. "土地使用权转让": - 当土地使用权通过转让方式转移给他人时,需要缴纳契税。 - 契税的税率通常为3%至5%,具体税率根据当地政策而定。
    7. "房屋抵押": - 房屋抵押本身不需要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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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要瘦1688

      一、契税缴纳情形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契税缴纳的具体情形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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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希望之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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